台灣目前沒有一部專門處理加密貨幣或代幣化股票的所得稅法。對一般個人交易者而言,重點通常不是「資金何時匯回銀行」,而是代幣化資產何時被出售或交換、所得來源屬於境內還是境外,以及全年基本所得額是否達到最低稅負制門檻。
代幣化股票提供股票或 ETF 的價格曝險,但不等同於直接持有上市股票。想先了解產品結構、交易方式與風險,可閱讀 Pionex 的美股代幣與 xStocks 完整介紹。
簡短結論
依台灣財政部現行說明,個人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所產生的所得,可能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或交換時,通常要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計算損益。單純持有尚未處分的部位,通常沒有已實現的交易所得;但把代幣化股票換成 USDT 或其他資產,不應只因為尚未提領法幣就一律視為未實現。
若所得依具體交易事實被認定為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時,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達 100 萬元時,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台幣 750 萬元後,餘額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這不代表每筆 750 萬元以下的海外所得都自動免稅,因為綜合所得淨額與其他項目也會一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法律依據與計算原則
《所得稅法》把非經常性持有的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產生的增益或損失,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財政部針對虛擬資產的說明也指出,境內個人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時,應以交易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
台灣上市股票與代幣化股票不可直接類比。代幣化產品可能只是追蹤股票價格的虛擬資產,也可能因產品結構而具有不同法律性質。是否能適用證券交易相關規定,應依具體產品與主管機關認定,而不能只看名稱中是否包含「股票」。本文以一般個人、非經常性交易為討論前提。
什麼時候可能產生應申報的交易所得?
| 情況 | 一般判斷方向 |
|---|---|
| 持有代幣化股票,尚未出售或交換 | 通常沒有已實現的財產交易所得。 |
| 把代幣化股票出售為 USDT、法幣或其他資產 | 可能屬出售或交換,應依成交價、成本與費用計算損益。 |
| 把已出售所得的資金提領至銀行帳戶 | 提領通常是資金移轉,不一定是新的所得實現時點,但可成為稅務機關核對交易與資金來源的重要資料。 |
因此,在 Pionex 內把 TSLAX 換成 USDT,不能僅因為資金仍留在平台就直接判定「沒有應稅事件」。實際申報時,應保存該次交換的成交價、成本、費用與交易所在地相關證據。
境內所得與海外所得怎麼判斷?
財政部把境內發生的個人非經常性虛擬資產交易所得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海外發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則可能依最低稅負制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使用境外平台是判斷交易是否在海外發生的重要事實之一,但不宜把「使用哪一家交易所」或「由哪一家平台處理提領」當成唯一標準。帳戶所在地、交易契約、產品性質、交易執行地與資金流向都可能影響最終認定。
| 項目 | 境內財產交易所得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
|---|---|---|
| 主要稅制 |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 依最低稅負制計入基本所得額 |
| 海外所得門檻 | 不適用 |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台幣 100 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不適用 | 新台幣 750 萬元 |
| 基本稅率 | 依綜合所得稅規則 | 超過 750 萬元部分按 20% 計算,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
最低稅負制門檻如何計算?
新台幣 100 萬元是「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不是每人各自計算,也不是只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申報。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到 100 萬元,該年度海外所得就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新台幣 750 萬元則是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基本所得額不只包含海外所得,還可能包含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及其他法定項目。
| 假設情況 | 計算結果 |
|---|---|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150 萬元,其他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計 200 萬元 | 基本所得額合計 350 萬元,未超過 750 萬元,沒有基本稅額。 |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150 萬元,其他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計 650 萬元 | 基本所得額合計 800 萬元;基本稅額為(800 萬元-750 萬元)× 20%=10 萬元,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是否需要補繳差額。 |
成本基礎與記錄保存
| 應保存資料 | 用途 |
|---|---|
| 每次買入的日期、價格、數量與手續費 | 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
| 每次出售或交換的成交價、數量與手續費 |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
| 交易當日使用的匯率與台幣換算方式 | 讓不同幣別的計算保持一致。 |
| 平台對帳單、訂單紀錄與錢包轉帳紀錄 | 證明交易流程、所得來源與資金流向。 |
| 分割、反分割、配息或其他公司行動紀錄 | 確認持倉數量與有效成本是否需要調整。 |
若同一資產有多批不同成本,應使用可被交易紀錄支持且前後一致的成本認定方式。無法清楚辨識批次或交易結構較複雜時,應請台灣合格稅務專業人士協助。
常見問題
我只是在 Pionex 上持有代幣化股票,需要繳稅嗎?
單純持有且尚未出售或交換時,通常沒有已實現的財產交易所得。之後出售、交換或取得其他形式的對價時,才需要依成交價、成本與費用計算損益。
在 Pionex 上把 TSLAX 換成 USDT 算是應申報的交易嗎?
可能算。財產交易所得可因買賣或交換而產生,因此不能只因為 USDT 尚未提領至銀行,就一律視為未實現。應保存成交價、成本、費用與交易紀錄,並依個案判斷所得來源。
提領到台灣銀行帳戶才會觸發課稅嗎?
不一定。提領通常是資金移轉;真正需要先確認的是先前出售或交換代幣化資產時,是否已經產生財產交易所得。銀行入帳紀錄仍可能被用來核對資金來源。
使用境外交易平台就一定是海外所得嗎?
不宜只靠平台名稱下結論。境外平台是重要事實,但所得來源仍應綜合交易契約、產品性質、帳戶與交易執行地等資料判斷。金額較大時,最好取得台灣稅務專業人士的書面意見。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依現行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時,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達到 100 萬元時,該年度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
新台幣 750 萬元是海外所得的免稅額嗎?
不是單獨給海外所得使用的免稅額。它是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而基本所得額還會合併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法定項目。計算出的基本稅額也要和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後,才能確定是否需要補繳。
代幣化股票能直接適用台灣上市股票的稅務規則嗎?
不能只因為產品名稱含有「股票」就直接套用。代幣化產品的法律性質、發行方式與持有人權利可能和上市股票不同,應依具體產品及主管機關認定處理。
官方資料來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虛擬資產與代幣化產品的法律性質及所得來源可能因產品、交易方式與個人情況而異。申報前請查閱財政部最新規定,並就個人情況諮詢合格的台灣稅務專業人士。
